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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亮与惠东县平山回味海味行、汕头市龙湖区外砂盛德贸易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885号
案件名称陈伟亮与惠东县平山回味海味行、汕头市龙湖区外砂盛德贸易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伟亮,惠东县平山回味海味行,汕头市龙湖区外砂盛德贸易商行,普宁市洪阳鲁顺食品加工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85号原告:陈伟亮,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明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平山回味海味行,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

经营者:李素丹,女,汉族,1981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

被告:汕头市龙湖区外砂盛德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经营者:王创锐,男,汉族,1959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被告:普宁市洪阳鲁顺食品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

投资人:庄弟,男,汉族,1957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亮诉被告惠东县平山回味海味行、汕头市龙湖区外砂盛德贸易商行、普宁市洪阳鲁顺食品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425873.3、名称“包装袋(可口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陈伟亮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亮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25元,由原告陈伟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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