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85号原告:陈伟亮,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明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平山回味海味行,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
经营者:李素丹,女,汉族,1981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
被告:汕头市龙湖区外砂盛德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经营者:王创锐,男,汉族,1959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被告:普宁市洪阳鲁顺食品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
投资人:庄弟,男,汉族,1957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亮诉被告惠东县平山回味海味行、汕头市龙湖区外砂盛德贸易商行、普宁市洪阳鲁顺食品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425873.3、名称“包装袋(可口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陈伟亮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亮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25元,由原告陈伟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