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152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苏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民佳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中路364号地下。
经营者:邱燕南,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旋,该店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民佳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