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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七株式会社与太原市尖草坪区文强百货经销部、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晋01民初175号
案件名称七七七株式会社与太原市尖草坪区文强百货经销部、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七七株式会社,太原市尖草坪区文强百货经销部,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175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文强百货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解放北路207号小商品批发市场文体用品一层105号。

经营者:杨双莲,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解放北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刘渭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颖伟,山西柏方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杰,山西柏方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文强百货经销部、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申请对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七七七株式会社对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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