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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二道区鑫鑫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333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二道区鑫鑫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道区鑫鑫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333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道区鑫鑫超市。

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号。

经营者:高金龙,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双兴乡靠山村*组。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商标权权属、侵权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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