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83号原告:XX超,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玉勇,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平询达水电灯饰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经营者:石飘香,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江区万福灯饰照明厂,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霞村工业区。
经营者:祝际华,男,194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XX超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平询达水电灯饰经营部、蓬江区万福灯饰照明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28××××.X、一种电路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XX超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