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02民初357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丽,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宁鸿玄商店,经营场所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中海凯旋门10-103-102。
经营者:李良库。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宁鸿玄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宁鸿玄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