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23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要市南岸自由易电信行,住所地高要市城区。
经营者:周海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要市南岸自由易电信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2729.0、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