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7946号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号合川大厦*楼*室,*楼***室,*楼*********室。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于冰,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裕,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进,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