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4494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第二层229商铺。
法定代表人:应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位才,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位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