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208号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东进阿瓦山寨饭店,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缤纷亚洲*期。
经营者:王天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祥,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惠,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东进阿瓦山寨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以“已与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东进阿瓦山寨饭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