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389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永学,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明月装饰城南二环店板材区1-20号“石膏线大全”店铺。
经营者:马永学。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永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