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4347号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佛光东路。
法定代表人:唐先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平,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羊区天堂水茗茶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上翔街31号附4号。
经营者:李文惠。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羊区天堂水茗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