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81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蘩花酒吧,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经营者:于超,汉族,1993年8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雯婷,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蘩花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