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199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诚信购物有限公司。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乡县诚信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立案后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