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15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山县德盛烟酒副食商城,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韩集镇前韩村。
经营者:韩树培。
被告:盐山县德盛购物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韩集镇前韩村。
经营者:韩桂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山县德盛烟酒副食商城、盐山县德盛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收到。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