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阳县水冶镇德隆眼镜店,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北人民路口西。
被执行人:李中,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关于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县水冶镇德隆眼镜店、李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5知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阳县水冶镇德隆眼镜店、李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县水冶镇德隆眼镜店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李中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冻结、查封期间由财产所有人负责管理,不得转让、抵押、转移、买卖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