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76号原告:张立群,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广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金,广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家私城。
法定代表人:吴铭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均,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超强,男,汉族,1979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立群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名实业有限公司、邓超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9××××.6)纠纷一案,原告张立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立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