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325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恒兴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思贤路*座101(自编*号),注册号:440683600359765。
经营者:陈壁玉。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恒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计172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