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266号原告:厦门佰汇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明发商业广场A区3层89号。
法定代表人:吴鹭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传霞,女,汉族,1971年7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原告厦门佰汇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传霞、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佰汇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佰汇达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佰汇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厦门佰汇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佰汇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