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5590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顺益鑫超市。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万顺益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