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83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巨营,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经祝,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第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巨营、郑经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使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献华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庆嬴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施巨营、郑经祝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施巨营、郑经祝合谋在淘宝网上合伙开设网店并共同销售假冒“爱马仕“皮带,两人利润平分。
经查,该网店销售假冒爱马仕皮带金额达13万余元。
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施巨营个人所经营的京东网店“doaxila”旗舰店销售假冒“爱马仕“皮带100条,销售金额7900余元。
2016年9月21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施巨营仓库内查获涉嫌侵权的“爱马仕”皮带24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110元)及“爱马仕”皮带头620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40元)。
2016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施巨营另一仓库内查获涉嫌侵权的“爱马仕”皮带头264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8元)。
经鉴定,查获的“爱马仕”皮带集皮带头均系假冒产品。
被告人施巨营、郑经祝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施巨营、郑经祝合谋在淘宝网上合伙开设“商务成熟、男人装”网店,由被告人施巨营负责进购假冒“爱马仕”皮带并提供场地,被告人郑经祝负责网店克服及销售,二人对销售所得的利润平分。
经查,该网店销售假冒爱马仕皮带金额达13万余元,获得利润7万余元由两名被告人平分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施巨营个人所经营的京东网店“doaxila”旗舰店销售假冒“爱马仕“皮带100条,销售金额7900余元。
2016年9月21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施巨营位于义乌市青口东区5幢5单元的地下室处查获涉嫌侵权的“爱马仕”皮带24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110元)及“爱马仕”皮带头620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40元)。
2016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施巨营位于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工业区通宝路205号2幢新光聚饰园五楼处查获涉嫌侵权的“爱马仕“皮带头264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8元)。
经鉴定,查获的“爱马仕”皮带集皮带头均系假冒产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施某、许某的证言,被告人施巨营、郑经祝的供述,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网店电子销售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巨营、郑经祝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施巨营、郑经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施巨营的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扣,该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巨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郑经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爱马仕”皮带及皮带头,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