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2359号原告:林昆仑,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味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华居委会百安北路东1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林昆仑。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波,广东云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发辉食品批发行,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槎头路段新源粮油副食品综合批发市场******号铺。
经营者:曾瑞发,男,1971年5月4日,汉族。
被告:罗定市佳得利食品有限公司,住���地罗定市船步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耕志,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林昆仑、佛山市顺德区味龙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发辉食品批发行、罗定市佳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林昆仑、佛山市顺德区味龙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昆仑、佛山市顺德区味龙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昆仑、佛山市顺德区味龙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发辉食品批发行、罗定市佳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昆仑、佛山市顺德区味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