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94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君,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炬雷,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区良渚顾记便利店,经营场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路28号。
经营者:顾国群,女,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杭州余杭区良渚顾记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