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17号原告曜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内湖区堤顶大道二段185号5楼。
法定代表人林培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显伟,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乔恩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北路18号3号宿舍2楼203。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娄方权,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春燕,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思博四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龙背岭春风路128号A5栋四层。
法定代表人韩红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娄方权,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春燕,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鼎好天地电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A座1-5层,地下1-2层,B座1-4层,地下1-2层。
原告曜越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曜越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乔恩伯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思博四通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鼎好天地电子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曜越公司诉称:原告系名称为“发光散热装置”、专利号为201520171389.6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未经许可,被告乔恩伯公司、思博公司制造、销售与涉案专利一致的风扇(简称被控侵权产品),被告鼎好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三被告的前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乔恩伯公司、思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40140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案外人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星云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2016年8月25日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6年12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113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1134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案中,原告曜越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其目前缺少基于涉案专利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基础,故原告曜越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院需指出的是,原告曜越公司可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1134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若涉案专利权能够被确定继续有效,则原告曜越公司可基于涉案专利再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诉权并未因本案的审理结果而受到影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曜越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曜越科技有限公司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深圳市乔恩伯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思博四通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鼎好天地电子市场有限公司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