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413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高新区名人文体办公用品经营部,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北路西段559号。
经营者:李明,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玉,四川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高新区名人文体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计289元,由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