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200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佳客超市(经营者彭闯),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佳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立案后,原告将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1000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由2320元变更为50元。
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并退还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2270元。
审 判 长 孙玉明审 判 员 王时钰代理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