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桂谋,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向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倩,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朋博湾(BONPOINT),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HUGUESLIBAULTDELACHEVASNERIE。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599号5栋地下A区。
法定代表人:马颂新。
上诉人温桂谋因与被上诉人朋博湾(BONPOINT)、原审被告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87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在审理朋博湾(BONPOINT)诉温桂谋、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温桂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5】346号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佛山市禅城区等五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本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珠海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具体本案而言,温桂谋提出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并非适格被告,应属于本案实体处理部分,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处理范畴,故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温桂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温桂谋上诉称,一、本案被告应仅为上诉人温桂谋,另一原审被告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即广州市法院管辖。
本案另一原审被告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是域名服务提供商,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无需承担本案任何法律责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即广州市法院管辖。
二、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应由中级法院进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本案涉及网络域名权属纠纷,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朋博湾在起诉状中诉称上诉人恶意注册或使用其网络域名,且本案的一大争议点就是申请人是否恶意注册或使用其网络域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四、本案涉及的是商标跨类保护的纠纷,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
本案中,被上诉人朋博湾诉称上诉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但被上诉人持有的G446458号“BONPOINT”商标的注册类别为第3、20、24、25类;
上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别为第18类。
双方在商标注册及使用中不属于同一类别的。
本案涉及的跨类商标的纠纷,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和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的规定,本案应该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温桂谋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5】34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佛山市禅城区等五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原审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珠海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温桂谋上诉提出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并非适格被告,属于本案实体处理部分,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处理范畴,不予支持;
本案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原审法院作为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温桂谋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