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84号原告:济南精钻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朱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北京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盛友钻石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
法定代表人:翟洁琼,总经理。
被告:济南天宇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朱坤林,董事长。
原告济南精钻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盛友钻石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天宇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湖北盛友钻石材料有限公司主张其已于2021年4月20日对涉案名称为“一种金刚石钻头工具”(专利号:ZL202022206339.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