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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朱传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4民初296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朱传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朱传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初296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传旺,男,200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传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岳文超 审 判 员 代 奇 审 判 员 刘富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启凡 书 记 员 张慧玲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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