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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易县优联衣号裤业服装店、潘明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219号
案件名称义务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易县优联衣号裤业服装店、潘明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务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易县优联衣号裤业服装店;潘明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219号 原告:义务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商城大道12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罗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瑛,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县优联衣号裤业服装店,经营场所保定市易县迎宾小区东区第四幢商业门市12号。

经营者:潘明明。

被告:潘明明,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易县。

原告义务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县优联衣号裤业服装店、潘明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义务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务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务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义务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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