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4执270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大脸线索鸡排店,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迎宾办事处英才街11号L1号楼1单元1-2层1号。
关于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大脸线索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4知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执行干警到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房产;
本院执行干警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房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院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余12925元未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