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3096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易贵便利店。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
经营者:黎易贵。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易贵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