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初34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刘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梓辉,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卢星锐,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星锐、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