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447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乐市华伦陶瓷城,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金场市场。
经营者:张小五。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改山,石家庄市新乐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乐市华伦陶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