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27号原告:西安奇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乔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男,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心,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松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侯云松,经理。
原告西安奇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松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西安奇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奇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奇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计437元,由原告西安奇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