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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泰陶瓷经销处、台州市路桥舰艇水暖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319民初2603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泰陶瓷经销处、台州市路桥舰艇水暖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泰陶瓷经销处;台州市路桥舰艇水暖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260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德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德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泰陶瓷经销处,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头镇胡北村(华北陶瓷市场)。

经营者:陈永泉。

被告:台州市路桥舰艇水暖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水缺头村五区28号。

经营者:张文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泰陶瓷经销处、台州市路桥舰艇水暖厂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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