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260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德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德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泰陶瓷经销处,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头镇胡北村(华北陶瓷市场)。
经营者:陈永泉。
被告:台州市路桥舰艇水暖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水缺头村五区28号。
经营者:张文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泰陶瓷经销处、台州市路桥舰艇水暖厂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