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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兰馨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39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兰馨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兰馨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39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花,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兰馨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南大富社区观平路323-2号809。

法定代表人:周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兰馨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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