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988号原告:深圳市华士精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中一道2号长园新材料港7栋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P。
法定代表人:刁俊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理,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麻勘南路2号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J。
法定代表人:肖艺。
被告:冯军,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肖艺,女,汉族,1985年3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深圳市华士精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冯军、肖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士精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4400元,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于 春 辉审 判 员 周 建 康人民陪审员 曹 芳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兰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