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5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胜祺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益辉一路7号第二幢6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方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瑞生,公司员工。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胜祺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3××××.2、名称:“LED随身灯”)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5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小米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应予以退回。
关于原告小米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米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000元,退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