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83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K,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被执行人:昆山市张浦新联华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7Q,住所地张浦镇春堤路126号0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根军。
被执行人:韩根军,男,1972年9月3日生,汉族,住昆山。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张浦新联华购物广场、韩根军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201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张浦新联华购物广场、韩根军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张浦新联华购物广场、韩根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137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