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694号 原告:叶婷婷,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倩、沈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圩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Q3P4F,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
法定代表人:刘林。
被告:青岛宠贝天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NHGH75L,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环秀办事处李家西城村 法定代表人:纪玉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叶婷婷与被告上海圩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宠贝天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叶婷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婷婷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