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再3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琦俊,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华,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义乌市耀博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义乌港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钱慧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凤林,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富,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琦俊因与被申请人义乌市耀博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4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浙民申254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赵琦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琦俊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琦俊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赵琦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