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黑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83民初2197号
案件名称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黑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昆山黑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2197号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娄门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F。

法定代表人:李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庆,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黑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黄浦江南路9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X。

法定代表人:顾小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炎,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蚂蚁公司”)与被告昆山黑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蚂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红蚂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庆、被告黑蚂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蚂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黑蚂蚁及蚂蚁图形”商标、“黑蚂蚁”、“黑蚂蚁装饰”文字;

2、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黑蚂蚁”企业字号,变更后的企业字号不得含有“蚂蚁”或相近似的文字;

3、被告在《苏州日报》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4000元);

5、被告负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红蚂蚁公司成立于1999年,下设二十多个分公司,其中红蚂蚁昆山分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9日。

原告自1999年将“红蚂蚁”及蚂蚁图形作为公司的商标,于同年4月15日对“”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3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工程、建筑制图”等服务项目上,商标注册号为3145605,并统一使用于各广告宣传活动及日常的商业管理活动中。

“红蚂蚁”字号及蚂蚁图形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大量的广告宣传,在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中已经具有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并获得诸多市场荣誉。

2014年9月,该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经过长期使用,“”商标及“红蚂蚁”字号已经与原告建立了极为密切的对应关系。

由于“红蚂蚁”商标与企业字号的一致性,以及原告投入的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得“红蚂蚁装饰”、“红蚂蚁装饰设计”与原告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在相关消费者心目中,蚂蚁图形以及与蚂蚁有关的文字唯一指向的就是原告。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黑蚂蚁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登记设立,实际经营地址为昆山市千灯镇和前进路,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与原告商标和字号相近似的蚂蚁图形、“黑蚂蚁”、“黑蚂蚁装饰”等文字,并模仿原告注册商标的排列组合方式,将蚂蚁图形和“黑蚂蚁”组合后突出使用于经营场所的门头店招、名片、宣传册、宣传品上。

被告黑蚂蚁公司还通过其公司网站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其宣传内容均涉及突出使用蚂蚁图形、“黑蚂蚁”、��黑蚂蚁装饰”内容。

被告黑蚂蚁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字号权的侵犯,应当予以制止。

被告与原告同为装饰、设计工程行业的企业,处于相同的行政区域,双方服务的市场存在交叉和重叠。

以原告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的极高市场知名度,被告应当知晓原告的知识产权状况,被告将“黑蚂蚁”注册登记为企业字号,双方企业名称中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完全一致,足见被告登记注册公司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黑蚂蚁公司辩称:一、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主张的商标在文字组成、字体设计、读音及组合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两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被告使用的商标涉及简体汉字“黑蚂蚁”、英文“BLACKANT”及蚂蚁图形,实际使用时以“黑蚂蚁”为核心灵活组合,原告主张的商标��“红螞蟻”、英文“REDANT”及蚂蚁图形组成,两者整体相比,简繁体不同、英文不同、读音不同、组合方式也不同,两者分开相比,两者均含有“蚂蚁”二字,但“蚂蚁”一词在商标申请注册及使用中非常普遍,特别是在工程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与建筑行业相关的行业,两者中的“黑蚂蚁”与“红蚂蚁”文字作为商标使用也不构成近似,因此,被告使用“黑蚂蚁BLACKANT及图”商标、“黑蚂蚁”、“黑蚂蚁装饰”文字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被告使用含有“黑蚂蚁”及“蚂蚁”字样的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理由如下:1、“黑蚂蚁”与“红蚂蚁”使用在装饰、装修行业本身不构成近似,2、被告实际使用的“黑蚂蚁”、“黑蚂蚁装饰”或“黑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使用的“红蚂蚁”等字样在设计风格、字样、简繁体、组合方式、色调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相关公众不会将被告与原告混淆误认,3、被告实际使用“黑蚂蚁”等字样对外宣传中,从未表明与原告存有任何投资、合作或其他关系,主观没有恶意,客观上没有做出任何让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关联的行为,4、被告使用含有“黑蚂蚁”字样的名称经过工商部门的核准,属于合法使用;

三、“蚂蚁”一词在装饰、装修行业使用非常普遍,原告商标核准之前存在大量含有“蚂蚁”一词的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四、被告成立时间短、经营规模小,目前仍处于亏损状态,即便被认定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被告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巨额赔偿于法无据。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红蚂蚁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20日,注册资本1210万元,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潢,环境景观艺术、房屋建筑、建筑玻璃���墙、壁画及雕塑设计、施工等。

原告于2004年4月19日在江苏省昆山市注册登记了昆山分公司,经营范围:室内装饰装璜、环境艺术设计、壁画设计、施工。

原告昆山分公司门店门头为“”。

原告红蚂蚁公司系第3145605号、第4048666号、第6178449号、第6178451号、第6178452号、第6178458号、第8748399号、第8748406号、第15879101号“”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均系蚂蚁图案、英文“REDANT”和“紅螞蟻”繁体中文组合,但核定服务项目不同,其中第3145605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工程等,第4048666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家具制造(修理)等,第6178449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4类风景设计等,第6178451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0类木器制作、油料加工、艺术品装框等,第6178452号商标核定商品项目第27类席、墙纸等,第6178458号商标核定商品项目第20类家具、镜子、家���非金属部件、窗用非金属附件等,第8748399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厨房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喷涂服务、家具制造(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等,第8748406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厨房设备的安装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家具制造(修理)、喷涂服务、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第15879101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等。

此外,原告系第15879093号“”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等。

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为推广红蚂蚁品牌,原告在报纸、网络、电视等宣传媒体上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经过原告持续、广泛使用,原告使用在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工程、建筑制图服务上的“红蚂蚁REDANT及图”商标于2014年9月4日被国家��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2013年认定原告第3145605号商标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均为三年。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2008年、2012年、2014年认定原告的第3145605号商标为苏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均为三年,于2007年9月认定原告的“红蚂蚁”字号为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有效期三年。

原告亦先后多次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选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知名品牌企业、百强企业、五星级企业、最具影响力企业,连续多次被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评为“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等。

被告黑蚂蚁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7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市政工程、水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冷暖设备安装工程、中央空调安装工���的施工,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黄浦江南路983号。

2016年8月8日,原告红蚂蚁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晟钦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上午,公证员周某1公证人员谢某1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智庆来到位于昆山市××灯镇××路一店铺,该店铺位于昆山市××灯镇××路东侧、××路××西,外墙装饰有“黑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全国服务热线:400-822-8477”字样的广告标识,进入该店铺后,由赵智庆从该店铺工作人员处索取宣传彩册、名片及纸质口杯各一份,由公证人员带回公证处封存后交由赵智庆带回,公证人员同时现场拍摄照片二十九张。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公证处于2016年10月10日出具(2016)苏吴证民内字第9598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店铺门头招牌为“”,纸杯表面印有“”标识及被告公司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名片上半部分印有“”标识,宣传彩册印有“”标识及被告公司简介。

此外,根据原告红蚂蚁公司申请,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公证处公证员周某2、公证人员谢某2公证处,由谢军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打开360浏览器百度搜索“昆山黑蚂蚁”,打开网址为××的链接,依次点击“公司介绍”、“案例展示”、“昆山地中海风格装饰”、“联系我们”等内容并打印相应页面,取得截图三十四页,就上述网页保全证据过程,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公证处于2016年10月10日出具(2016)苏吴证民内字第9599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截图显示该网站上多次出现“黑蚂蚁装饰”、“黑蚂蚁”文字。

另查明,被告黑蚂蚁公司提交中国商标网网上查询截图,证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存在“黑蚂蚁”商标与“红蚂蚁”商标同时有效注册的情况。

此外,原告红蚂蚁公司为证明其为本案诉讼��出的合理费用,提交公证费发票,主张公证费4000元;

提供案件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主张律师费2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红蚂蚁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原被告工商信息、(2016)苏吴证民内字第9598号、9599号公证书、照片、商标局批复及牌匾截图、证书截图、判决书、调解书、住宅装饰工程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媒体广告材料、律师费发票及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被告黑蚂蚁公司提供的中国商标网商标查询截图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红蚂蚁公司系涉案第3145605号、第4048666号、第6178449号、第6178451号、第6178452号、第6178458号、第8748399号、第8748406号、第15879101号“”商标及第15879093号“”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原告红蚂蚁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涉案第3145605号“”、第15879093号“”、第15879101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含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被告黑蚂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两者属于基本相同服务。

现原告红蚂蚁公司主张,被告黑蚂蚁公司在店铺门头招牌突出标注“蚂蚁图形”、“BLACKANT”、“黑蚂蚁”标识,在宣传彩册、名片、纸杯上标注“蚂蚁图形”、“BLACKANT”、“黑蚂蚁”、“黑蚂蚁装饰”标识,在网站中突出使用“黑蚂蚁装饰”、“黑蚂蚁”文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本院分别论述:第一,被告黑蚂蚁公司在其店铺门头、名片、宣传彩册、纸杯上使用的蚂蚁图形“”,与原告第15879093号“”商标相比,两者蚂蚁头部的一对触角和腹部的三对触角的角度基本一致,蚂蚁身体各部位的形状和比例也基本一致,两者的差别仅在于方向相反,两者蚂蚁形态基本相同,构成近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第二,被告黑蚂蚁公司在其店铺门头上使用“”,在名片上使用“”,在宣传彩册上使用“”,在纸杯上使用“”标识,与原告红蚂蚁公司第3145605号、第15879101号“”商标相比,如前所述,两者���的蚂蚁图形形态基本相同,两者又均是采用“蚂蚁图形+英文”或“蚂蚁图形+英文+繁体中文”的上下排列组合方式,使得两者的各要素组合之后的整体结构构成近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足以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第三,被告黑蚂蚁公司在网站和店铺门头招牌、宣传彩册、名片上使用“黑蚂蚁装饰”、“黑蚂蚁”文字的行为,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红蚂蚁公司主张的涉案商标均是组合商标或蚂蚁图形商标,“红螞蟻”文字在组合商标中占比较小,且是简繁体组合,与纯简体“黑蚂蚁”文字本身相比存在差异,两者文字代表的含义亦不同,分别指向不同种类的蚂蚁,区别性较大,且经中国商标网查询,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也存在“红蚂蚁”、“黑蚂蚁”商标并存的情况,可见,两者���字存在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关于原告红蚂蚁公司主张的其他注册商标,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与这些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上述标识,故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黑蚂蚁公司主张其企业名称系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依法应受保护。

对此,本院认为,企业名称系依照相应法律程序获得的一种标识性权利,依法受到相应保护。

现原告红蚂蚁公司认为蚂蚁图形以及与蚂蚁有关的文字唯一指向原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行业登记注册与原告近似的企业名称,并且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属于装饰装潢行业,两者系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

经过原告红蚂蚁公司多年���宣传和使用,“红蚂蚁”与原告在室内装饰设计、工程行业建立了对应关系,但是“蚂蚁”作为一种昆虫的名称,本身不具有显著性,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与蚂蚁有关的文字唯一指向原告红蚂蚁公司。

被告黑蚂蚁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注册成立,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为“昆山黑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中“黑蚂蚁”是字号,也是企业名称最显著部分。

如前所述,“黑蚂蚁”文字与“红蚂蚁”文字差别较大,相关公众能够区分,单独使用不会导致市场混淆,且被告黑蚂蚁公司在宣传册及公司网站上使用“黑蚂蚁”字样对外宣传中,未表明与原告红蚂蚁公司存有任何投资、合作或其他关系,相关公众不会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故被告将“黑蚂蚁”作为企业名称注册并使用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对原告红蚂蚁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被告构成侵权,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被告黑蚂蚁公司未经原告红蚂蚁公司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侵犯了原告第3145605号、第15879093号、第158791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红蚂蚁公司要求在《苏州日报》上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商誉受损的证据,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原告红蚂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黑蚂蚁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昆山黑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3145605号、第15879101号、第158790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昆山黑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由被告昆山黑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账号:10×××76。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