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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峰、宁波海飞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82民初1535号
案件名称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峰、宁波海飞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徐峰,宁波海飞电器有限公司,王利,何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535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T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峰,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宁波海飞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古窑浦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W法定代表人:韩宗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利,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何咏,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峰、宁波海飞电器有限公司、王利、何咏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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