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8460号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二路5号一3,.法定代表人刘春强。
委托代理人胡小华,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薇薇新娘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河东路87号301,法定代表人黄伟龙。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韩风尚婚纱摄影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成路**号*楼。
经营者黄伟龙。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薇薇新娘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韩风尚婚纱摄影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新薇薇新娘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韩风尚婚纱摄影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