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悦驰卫浴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龙泉街道梁场村2巷*号。
法定代表人:刘宪元,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宪元,男,汉族,系滕州市悦驰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住滕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荀,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上诉人滕州市悦驰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刘宪元因与被上诉人崔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988-辖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滕州市悦驰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刘宪元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是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如何界定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该条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虽通过网购方式取得被告销售的商品,但其主张的是被告销售的商品涉嫌侵害其商标权,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为民事侵权关系,而非合同关系。
且本案被告仅利用网络发布经营信息,网络只是侵权工具,故该条并不适用本案。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关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案件的管辖,与本案中通过网络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引起商标权侵权纠纷的情形亦有不同。
请求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988-辖号民事裁定并移送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崔荀以滕州市悦驰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在www.1688.com网络平台上销售的恒温阀侵犯其享有的ZL20061010361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
崔荀提交了其通过www.1688.com网络平台购买滕州市悦驰卫浴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公证书》。
鉴于崔荀以滕州市悦驰卫浴设备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该案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尽管滕州市悦驰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刘宪元主张作为被告所在地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管辖权,但崔荀选择向被诉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原审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