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4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贰零零零时尚饰品王府池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芙蓉街***号,经营者徐霞。
被告:济南历下贰零零零时尚饰品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26号世贸广场南区*期工程组团****号,经营者徐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利,男,1966年出生,汉族,系被告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贰零零零时尚饰品王府池店、济南历下贰零零零时尚饰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