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51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卓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怀超群。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卓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064052.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
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