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1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祖鹏烟酒商行经营者:黄定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航,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淼。
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祖鹏烟酒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祖鹏烟酒商行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祖鹏烟酒商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祖鹏烟酒商行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