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92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迈通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山路199号国际汽配城J4-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迈通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之间已和解解决彼此间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迈通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迈通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